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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站交易限制刊登出售商品一覽表 

(一) 環境用藥

  1. 環境用藥之分類
    環境用藥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之不同區分為下列兩類:

    (1) 一般環境用藥
   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3款規定,一般環境用藥係指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、加工,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,使用簡便之藥品。例如:噴霧劑、蚊香、電蚊香、蟑螂螞蟻藥。

    (2) 特殊環境用藥
   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4款規定,特殊環境用藥係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、加工,須在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。例如:環境用藥乳劑、液劑、水懸浮劑。

  2. 販賣環境用藥於網路販賣之限制
    市面上常見之環境用藥商品如蚊香、殺蟲劑、蟑螂螞蟻藥,該等商品若已依相關法規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照者,則允許於超商、超市等一般實體通路販賣,惟該等商品得於網路刊登販售則有爭議。
   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,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、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,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。因此,依環保署96年環署毒字第0960010509號,如於網站上刊登販賣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,刊登內容涉及產品效能、使用方式、製法或安全性等,因散佈於網路得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,而達招睞消費者購買之目的,已構成廣告,係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。

(二) 化妝品

  1. 化妝品之分類
   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第6條第1項及第3項可推知,化妝品分為二類:

    (1) 一般化妝品
    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。

    (2) 含藥化妝品
   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。

  2.  產品資訊之限制
    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範,未禁止於網路刊登販售化妝品類產品,惟依衛生署93年藥字第0930312498號公布之化妝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,對化妝品所為之廣告有相關限制。依「化粧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」規定,於網站上刊登之內容若僅涉及產品資訊,毋須申請主管單位許可,可直接上網刊登該產品資訊內容。所謂「產品資訊」則依「含藥化粧品」或「一般化粧品」而有所區別:

    (1) 在「含藥化妝品類」係指「完整刊登衛生署核准之說明書內容」;
    (2) 在「一般化妝品類」係指「產品名稱、價格、廠商地址、電話等不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」;

    故於網路上刊登前述範圍之化粧品產品資訊,毋須申請許可,可逕自於網路刊登。然而一旦超過上述產品資訊之內容,例如在網頁上刊登化粧品效能之內容,則構成廣告,依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」第24條、「化粧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」,應事前將廣告內容送主管單位申請核准,取得廣告字號始得為之。

(三) 食品與健康食品

  1. 食品
   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,對於食品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該條第2項規定,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

  2. 健康食品
   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,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、誇張之內容,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,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。該條第2項規定,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,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。

(四) 藥品、醫療器材或宣稱有療效之商品

  1. 藥事法
    (1) 藥商營業之限制
   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,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(市)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,繳納執照費,領得許可執照後,方准營業。

    (2) 商品之出售
    [A] 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,不得對非藥物之商品,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。
    [B] 依藥事法第24條「宣傳醫療效能,以達招徠銷售之目的之藥物廣告」,應依同法第66條規定「於刊播前將廣告內容送主管機關核准」。

  2. 醫療法
    依醫療法第84條與第87條規定: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」、「廣告內容影射醫療業務者,視為醫療廣告」。